“指引”明确,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等。
“指引”中所称“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指引”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同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同的分摊目的,确定不同的费用归属对象。”比如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交强险的手续费、赔款支出、保单印制费、广告宣传费均应当认定为交强险的专属费用。但在核算交强险中家庭用车的损益时,交强险的广告宣传费就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
保监会发布的这一“指引”分总则、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监管要求和附则共5大部分,已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华网 毛晓梅 200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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